1994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一项法律,严格限制未经请求的广播传真的合法性第47篇美国联邦法规中规定,“在美国境内,任何人使用任何电话传真机、计算机或其他设备向电话传真机发送未经请求的广告均属非法”[来源:广播传真和垃圾邮件非法]根据第47条,每一个所谓“垃圾传真”的接收者都可以从违规公司收取500美元的赔偿金。
随着2005年《防止垃圾邮件传真法》的通过,该法律得到了修订。根据这项新法律,可以向客户有“已建立业务关系”或EBR的企业发送未经请求的传真[来源:联邦通信委员会].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将EBR定义为“个人或实体与企业或住宅订户之间自愿双向通信形成的一种事先或现有关系,无论是否交换对价[付款],其基础是询问、申请、商业或住宅订户就该等人或实体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的购买或交易,且双方之间的关系此前未被任何一方终止。”[来源:联邦通信委员会].
这是一种花哨的说法,表示建立业务关系不需要花很多钱。不需要钱易手。只要在网站上查询产品或申请工作,就足以在个人和公司之间建立关系。
同样,FCC为从拥有EBR的公司和个人那里获取传真号码建立了一些基本规则:
- 你可以直接从公司或个人那里得到
- 在他们的网站上查一下
- 通过第三方名单获取,只要公司或个人明确同意在名单上
[来源:联邦通信委员会]
2005年《防止垃圾邮件传真法》制定的另一条规则是,所有未经请求的传真广告必须包括明确的指示,说明选择退出该公司未来所有广播传真。选择退出过程必须是免费的(通过免费电话号码、免费传真或网站)并且必须列在传真的第一页。要选择退出,消费者只需通过上述任何方法直接向公司提供其传真号码[来源:联邦通信委员会].
广播传真行业受到了几起数百万美元诉讼的沉重打击。这使得许多公司害怕使用广播传真,导致过去几年广播传真支出急剧下降。
2005年,世界各地的公司在广播传真上花费了2.4亿美元。2006年,这一数字下降了16.7%至2亿美元。专家预测,到2010年,广播传真支出将降至1.1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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